其实,把这句话倒过来说也是成立的:法律形同虚设,它将不被信仰。
对两位领导人而言,教科书上说宪法是根本大法的说法,充其量是考试时必须背诵的标准答案,并非在政治生活中起警惕作用的思想价值。在中国文化下,宪政主要是政,不是宪,宪法仍然是工具性的,不是规范性或根本性的。
细节在于,发言人不但公开监听文,竟然加油添醋形容当事人的情感种表现了多么的关心,他像是导演一样担心记者听众不了解他自己认为某句监听文的重要含意。重点在于如何使关说制度化或公开化,而不是妖魔化,否则必然进而让关说更加隐藏在黑暗界,也更加难以规范。当大家检讨马英九的发言人可不可以逐字逐句公开监听文的时候,没有注意到藏在细节里的魔鬼。如此以发言人身分步步引导,目的是维护党纪,这就不能不说是过度激情了。如果说陈水扁有个宪政黑道联盟,在正当程序背后操控,马英九起码有个宪政白道联盟,因此往往能公然越权。
有朝一日他们有机会参加施政,台湾这两位宪政主义课堂科班出身的好学生,就是他们的写照。今天,反而要靠当年纵容陈水扁的民进党人来指出,马英九是在藉由官方机构遂行党纪,进而影响权力分立。[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洪雷博士持此观点,详见《检察日报》,同[1]。
调整北京市人才年龄结构说到底调整的是北京户籍上的人才结构,笔者不禁质疑这一调整是否还有必要,如果有,其必要程度是否可以以牺牲相当一批"大龄青年"的切身利益为代价?退一步说,即使北京市的人才年龄结构真的需要调整,我们是不是可以采取其他更加温和人性的措施来达到这一目的?比如将更多的留京指标向具有较高知识层次的应届生倾斜(其年龄结构普遍偏小),在公务员考试中将35周岁的年龄适当往下调(该限制属于合理差别)。其中,有学者认为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莫纪宏教授提出适用"目的手段关系论"的标准进行审查,该标准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不可否认,平等权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性的。
审查立法目的,取"二重基准说",即对于经济方面和政治性权利的立法审查采取不同标准,前者相对宽松。[3]还有学者认为,从就业机会均等看,这项政策涉及侵犯公民平等权。
"笔者认为,虽然此规定未将类似《通知》的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涵盖在内,但是依据法理,《通知》的效力明显要高于"落户新政"。因此,北京市政府的备案监督机关可以要求人社局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如果人社局"无动于衷",备案监督机关则可以直接予以撤销。[7]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章志远等均指出了该问题,详见《检察日报》,同②。单就北京市2011年底的人口统计情况来看,常驻外来人口占北京人口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加上大量的流动人口,北京的人力资源可以说是极其丰富的,且该人员构成以年轻的"北漂"居多
在刑法条文跟刑诉法原则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检方可以不理会有缺陷的刑法395条第一款,可以因为证据链不完整而按疑罪从无原则不起诉,但不等于可以用这个原则去认定他那些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是合法的,就如辛普森杀妻案,因证据可信度问题,陪审团可以宣告指控罪名不成立,却不能宣告他没有杀妻。另一方面,刑诉法第140条又规定,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官的说法非但不能释疑反倒刺激起更多疑惑,十来天之后,广东检察机关出面回应:两套房被认定为受贿,其余房产购房款来源无法认定,证据链不完整,按疑罪从无原则,暂认定为合法财产。说主审法官侮辱人们智商,一点也不冤。
由于设立该罪的前置条件——财产申报制度千呼万唤出不来,在没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下设立该罪,确实存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指出的问题:在法理上跟疑罪从无原则相悖以及要求被告自证其罪。但是否可以借疑罪从无原则把蔡彬的19套房产认定为合法(哪怕是暂认定),却需要辨析。
然而,检方按疑罪从无原则,把无法认定蔡彬购房款来源的部分暂认定为合法财产,却荒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前不久,在洛阳中院审结的冯哲案跟蔡彬案极为相似,但结果很不一样。检方说购房款来源无法认定,换个说法也就是无法证明来源合法。所以,到此为止,检察机关按疑罪从无对这19套房作出不起诉决定,应该说,也在检方权限范围。乍一看,似乎比主审法官说法高明,其实同样不堪质疑,而这种分明救场的回应也透露出检方与法院的不正常关系,这一点,人们心照不宣,不多说。而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已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检方没有像法官那样采用给自己找骂的忽悠算账法,而是用疑罪从无这一现代刑法原则来解释为何不就房叔的房产提出检控。法官说蔡彬的房产大部分是在1999年到2003年购买。
我国刑法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个特定群体设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第395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查一下蔡彬履历,这个时段,他先后任番禺区公安局副局长,番禺区城管执法分局局长、党总支书记,都手握实权。
然而,只要算一算当年处级官员的工资收入和当时房价就知道:一年不吃不喝买一套也够呛。2013年10月4日星期五 进入专题: 疑罪从无 房叔 。
冯哲是河南省教育厅原主管专项资金分配的处长,手握4张身份证,坐拥9套房产,家庭总资产近两千万元,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9679319.95元,受贿犯罪所得为2334000元,还有近80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对蔡彬,检方径直弃刑法395条第一款而按疑罪从无的逻辑,因证据链不完整而认定19套房合法而不予起诉。9月12日,房叔蔡彬的案子一审宣判。不管出于前者或后者,都可能导致同罪不同罚。
两案运用了两种不同逻辑,对冯哲,无需看证据链是否完整,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就适用刑法395条第一款。蔡彬不是平民,而是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到蔡彬案,一方面,蔡彬对自己拥有的19套房的购房款无法说明来源合法,完全符合刑法395条第一款(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件,检察机关应该提起起诉。两案都有巨额财产不明来源,冯哲案对这部分财产以巨额财产不明来源起诉并定罪,蔡彬案的19套房在疑罪从无名义下认定为合法。
在蔡彬案,检方对19套房的认定,为蔡彬说不清房款来源的房产起了漂白作用,发生这种情况,即使不说是滥用疑罪从无原则,至少也是误用。洛阳中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冯哲有期徒刑15年。
这期间购置一大批房产,按其合法收入,根本没有能力支付,作为官员,显然已经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样,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跟刑诉法所确立的原则矛盾了。根据1999年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检方不就这部分不明来源财产提起起诉,是没意识到蔡彬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还是没注意到刑法395条的存在?抑或是有其他考量? 诚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20多年以来,一直存在争议。
但法槌一落,质疑声四起:为何庭审未提及他拥有的21套房?主审法官解释说:这些房产大部分是1999年到2003年购买的,当年房价低、不限购,作为处级干部,他当时的工资收入有能力购买这些房产。这里要说的房叔案也颇有争议。
至于该案和类似案件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跟疑罪从无原则的矛盾,检方因此而获得不该有的自由裁量权,症结还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上。蔡彬及妻儿名下不能说明购房款来源的19套房,不是别人可以点点鼠标就划给他的。
这么多房产,按他购房时的房价无疑也远超30万元以上了,立案,绰绰有余。一个个审结或复核的案子,有的留下巨大争议,只能让时间来做结论,事情却已无可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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